目前国外的电子签名应有已经相当普及,而国内由于以前信息化普及程度、诚信系统的完善程度、以及本身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缓慢,导致电子合同和电子签约虽然在国家相关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十多年,还没有得到普及。目前在国内基本上所有的信息都已经电子化,唯有签名和电子印章还是要手写或者实体章,但相信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和提供电子签名服务厂商的共同努力,以及用户对电子合同的慢慢接受,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一定会在3-5年内在国内得到普及。
1.《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一样属于书面合同,也即宏观上《合同法》认可电子合同形式上的法律有效性。《合同法》给出了数据电文的五种表现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电子签名法》:
“数据电文”的定义: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定义更加具体和本质化)。
“电子签名”的定义: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符号或图章形式,是一种法律概念,即只有满足一定条件形成数据电子文件才具有法律效益,成为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给出了什么是可靠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的要求: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数字签名”的定义: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技术最底层的基础技术,是一个技术术语而非法律术语,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数字签名是唯一一种能够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但也没有明确规定其余的技术可实现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是目前比较公认的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也因此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数字签名进行定义。
《电子签名法》第四至第八条明确了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标准的要求:“可读、可保存、可识别、真实”, 其中对真实性的要求已经表达很清晰: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两部法律已经清晰定义了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和具体要求。接下来我们来看如何确保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相关其他几个概念。
2.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核心是如何确保签订的是有效电子合同?有效电子合同的几个关键点:签署人真实身份、签署人真实意愿、内容的签名防篡改)
3.什么是时间戳?--确保电子合同有明确签约时间
因为每一人的计算机或者各自的服务器上的时间都是可以被设定修改的,所以每个国家都有一个权威发布时间机构:各国权威授时中心。“可信时间戳”就是由可信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TSA)颁发的证明电子文件产生时间的电子凭证。
我们用这个权威时间的电子凭证对应到相应电子文件生成的时间,达到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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